關于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通告
為做好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國稅發〔2009〕79號)有關規定,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匯算清繳范圍及期限
在廣州市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居民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凡從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經營),不論是否在減免稅期間、盈利或虧損,均應按照稅法及有關規定,自納稅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及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辦理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實行核定定額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和跨地區匯總納稅企業的分支機構不需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二、匯算清繳需報送資料
為了提高我市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質量,規范納稅申報行為,我市實行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附送匯算清繳鑒證報告制度和屬于專項申報的資產損失附送資產損失鑒證報告制度。
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年度匯算清繳時,應如實填列和報送下列有關資料: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主表及附表;
(二)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有資格的中介機構出具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鑒證報告;
(五)有發生資產損失稅前扣除事項的納稅人,應報送規定格式的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申報表及資料。其中屬于專項申報的資產損失,還需同時附送有資格的中介機構出具的資產損失鑒證報告;
(六)有發生需在匯算清繳期內辦理減免優惠備案手續事項的納稅人,報送規定的備案資料;
(七)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
三、匯算清繳申報方式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實行網上申報或上門申報兩種申報方式。
四、匯算清繳注意事項
。ㄒ唬┘{稅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匯算清繳期內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或備齊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資料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在規定的期限內申請辦理延期納稅申報。
。ǘ┘{稅人在匯算清繳期內,發現已申報的當年度匯算清繳數據有誤的,可在匯算清繳期內重新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
。ㄈ┘{稅人在納稅年度內預繳企業所得稅稅款超過應繳企業所得稅稅款的,可以按規定申請辦理退稅或抵繳下一年度應繳企業所得稅稅款。
。ㄋ模┥鲜鏊Q有資格的中介機構,是指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設立,并已在廣州市國家稅務局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備案的稅務師事務所。
五、納稅人的法律責任
。ㄒ唬┘{稅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企業所得稅的有關規定,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如實、正確填寫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時報送相關資料,并對納稅申報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法律責任。
。ǘ┘{稅人未按規定期限進行匯算清繳,或者未報送稅法規定需報送的資料,主管稅務機關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六、其他事項
匯算清繳有關政策規定及其他具體納稅事宜,可致電納稅服務熱線12366或向主管稅務機關咨詢。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企業所得稅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申報表等具體表格,可登錄門戶網站下載。
廣州市國家稅務局門戶網站:http://www.12366.gov.cn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門戶網站:http://www.gzds.gov.cn
特此通告。
二○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2011年度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指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國稅發〔2009〕79號)、《關于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通告》(穗地稅發〔2012〕6號)規定,我局對2011年度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要求如下:
一、匯算清繳范圍
在廣州市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居民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凡從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經營),不論是否在減免稅期間、盈利或虧損,均應按照稅法及有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及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辦理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實行核定定額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不進行匯算清繳。但應在年度終了后,在規定的時限內按照實際經營額或實際應納稅額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申報額超過核定經營額或應納稅額的,按申報額繳納稅款;申報額低于核定經營額或應納稅額的,按核定經營額或應納稅額繳納稅款。
實行跨地區經營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由統一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的總機構,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各分支機構不需進行匯算清繳,但應將分支機構的營業收支等情況在報總機構統一匯算清繳前報送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倷C構應將分支機構及其所屬機構的營業收支納入總機構匯算清繳等情況報送各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
二、匯算清繳申報期限
2011年度匯算清繳申報期限為2012年6月7日。
納稅人在年度中間發生解散、破產、撤銷等終止生產經營情形,需進行企業所得稅清算的,應在清算前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并自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60日內進行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企業所得稅款;納稅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自停止生產、經營之日起6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當期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三、匯算清繳需報送資料
為了提高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質量,規范納稅申報行為,我市實行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附送匯算清繳鑒證報告制度和屬于專項申報的資產損失附送資產損失鑒證報告制度。
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年度匯算清繳時,應如實填列和報送下列有關資料:
(一)查賬征收納稅人應報送的資料包括:
1、《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資料目錄清單(適用于查賬征收的單位)(附件1);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主表及附表一至附表十四(納稅人沒有發生申報內容的附表不需報送);
3、年度財務會計報告;
包括:資產負債表(資產與負債情況)、利潤表(收支與結余情況)、現金流量表、會計報表附注、財務情況說明書等。
4、《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除附表九外,其他沒有發生申報內容的表格不需報送);
5、有資格的中介機構出具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鑒證報告;
6、有發生資產損失稅前扣除事項的納稅人,應報送規定格式的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申報表及資料,詳見《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申報指南》(附件2);
7、有發生需在匯算清繳期內辦理減免優惠備案手續事項的納稅人,應按規定報送備案資料,詳見《辦理實行備案管理的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項目報送資料要求》(附件3);
8、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
(二)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納稅人應報送的資料包括:
1、《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資料目錄清單》(適用于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的單位)(附件4);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B類)主表及附表(納稅人沒有發生申報內容的附表不需報送);
3、年度財務會計報告;
4、有資格的中介機構出具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鑒證報告;
5、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
四、匯算清繳申報方式
(一)網上申報:登陸廣東省地方稅務局網上辦稅大廳(http://www.gdltax.gov.cn/wssw/)辦理。納稅人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網上申報后,必須在匯算清繳期結束前,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紙質申報資料。
(二)前臺申報:攜帶電子報盤文件和紙質申報資料到主管稅務機關的辦稅服務廳辦理。電子報盤文件分為四類:A類-適用于一般工商企業;A類-適用于金融企業;A類-適用于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B類,納稅人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其中之一填報。
五、匯算清繳注意事項
(一)納稅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匯算清繳期內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或備齊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資料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在規定的期限內申請辦理延期納稅申報。
(二)納稅人在匯算清繳期內,發現已申報的當年度匯算清繳數據有誤的,可在匯算清繳期內重新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
(三)納稅人在納稅年度內預繳企業所得稅稅款超過應繳企業所得稅稅款的,可以按規定申請辦理退稅或抵繳下一年度應繳企業所得稅稅款。
(四)上述所稱有資格的中介機構,是指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設立,并已在廣州市國家稅務局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備案的稅務師事務所。
六、納稅人的法律責任
(一)納稅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企業所得稅的有關規定,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如實、正確填寫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時報送相關資料,并對納稅申報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法律責任。
(二)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進行匯算清繳,或者未報送稅法規定需報送的資料,主管稅務機關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七、其他事項
(一)報送資料要求、相關申報表、匯算清繳政策規定可登錄廣州市地方稅務局門戶網站(http://www.gzds.gov.cn)查詢下載,具體如下:
1、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電子報盤文件、申報資料目錄清單(本指南附件1、附件4):市局表格下載—申報類報表欄目下載。
2、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申報指南(本指南附件2)、資產損失扣除申報表等:市局表格下載—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申報欄目下載。
3、辦理稅收優惠備案需提交資料(本指南附件3)及填報表格:市局表格下載—辦理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項目備案需提交資料欄目下載。
4、匯算清繳有關政策規定(2011年企業所得稅部分重點政策目錄詳見附件5):政策法規庫查詢欄目查詢下載。
(二)其他具體納稅事宜可致電納稅服務熱線12366或向主管稅務機關咨詢。
2011年度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辦稅指南 (廣州國稅戶) |
更新日期:2012-02-13 來源:廣州市國家稅務局 作者:所得稅處 |
一、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范圍
凡屬我局企業所得稅征管范圍的查賬征收和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的居民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凡在納稅年度內從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經營)的,無論是否在減稅、免稅期間,也無論盈利或虧損,均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2011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實行跨地區經營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由統一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的總機構,按照匯算清繳管理辦法規定,在匯算清繳期內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進行匯算清繳。分支機構不進行匯算清繳,但應將分支機構的營業收支等情況在報總機構統一匯算清繳前報送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
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限
納稅人自納稅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提供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有關資料、結清全年企業所得稅稅款。
為保證稅收優惠政策及時落實和核定征收企業下一年度的企業所得稅預繳工作,小型微利企業和核定征收企業應及早辦理年度納稅申報。
三、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方式
(一)網上申報
已在廣州市屬局證書管理中心(www.gzca.gd.cn)申請數據證書并開通國稅應用的企業,均可登陸廣州市國家稅務局門戶網站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申報。企業進行年度匯算清繳網上申報后,不需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紙質申報資料。
(二)前臺申報
1.查賬征收方式的企業需使用稅務機關規定的電子申報軟件(珠海翔遠科技有限公司開發的“廣東省企業所得稅申報系統”和北京通審軟件技術有限責任公司開發的“涉稅通2009”申報軟件),攜帶電子申報數據和紙質申報資料直接到主管稅務機關的辦稅服務廳辦理納稅申報。
2.核定征收方式的企業攜帶紙質申報資料直接到主管稅務機關的辦稅服務廳辦理納稅申報。
四、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需報送資料
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年度申報和匯算清繳時,應如實填列和報送下列有關資料:
(一)查賬征收企業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主表及其附表;
2.年度財務會計報告;
3.稅收優惠備案事項相關資料;
4.有發生資產損失稅前扣除事項的納稅人,應報送規定格式的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申報表及資料。其中屬于專項申報的資產損失,還需同時附送有資格的中介機構出具的資產損失鑒證報告;
5.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基本情況、分支機構征稅方式、分支機構的預繳稅情況;
6.《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
7.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鑒證報告;
8.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
(二)核定征收企業
1.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B類)主表及其附表《稅收優惠明細表》;
2.備案事項相關資料;
3.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
五、注意事項
(一)企業因不可抗力,不能在匯算清繳期內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或備齊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資料的,應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申請辦理延期納稅申報。
(二)企業需要報經稅務機關審批或備案的事項,應按有關程序、時限和要求報送材料等有關規定,在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前及時辦理。
六、法律責任
(一)納稅人應當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企業所得稅的有關規定,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如實、正確填寫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時報送相關資料,并對納稅申報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法律責任。
(二)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進行匯算清繳,或者未報送稅法規定需報送的資料,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處理。
七、咨詢途徑
納稅人需進一步了解或咨詢有關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事項的,請致電納稅服務熱線12366或登錄廣州市國家稅務局網站(http://www.12366.gov.cn)查詢。 | |